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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 年5月31日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第五章 财产权益保障 第六章 人身权利保障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 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 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与各项制度,为妇女依法行 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 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 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本行政区 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 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 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条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 2 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 障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 权利。 第七条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 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应当做好妇女代表 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 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女性。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 地培养女干部,并按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有计划地向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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