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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23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 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保护管理 工作。乡(镇)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 理工作。自治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通、城乡建设与环 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协助水行政 主管部门做好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 1 —第四条 本条例所指河道管理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苏子 河、太子河、富尔江、浑河干流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 5至10 米;迎水坡堤脚外延 20米。其他支流为堤防背水坡和迎水坡 堤脚均外延5米。 其他河道,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 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 地。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 位确定。 河道内的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工程为中心,内、外侧各 10 米,上游40米、下游100米;桥梁以上 30米、以下50米。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园林、休闲、体育、游乐等设 施建设及小流域开发利用纳入河道管理整治规划。经自治县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 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河费。 第六条 河道护堤林、护岸林需要采伐更新的,应当施行 伐前更新,待更新林木形成防护能力后,营造单位或个人可提 出采伐计划,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林业主 管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方可采伐。 第七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民 — 2 —委员会、乡(镇)水利水保机构同意并报送自治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 领取河道采砂许可 证,凭采砂许可 证到自治县国 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从事采挖砂石等 活动,应当 严格按照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挖地 点、范围、 宽度、深度、路线进行 采挖, 不得擅自变更。开采后的 弃料要随时清理,保 持底平、 坡顺、无坑、无坨,符合河道整治要 求,保证水流畅通。 第八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在 领取河道采砂许可 证时,须向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交 付保证金。采挖作业结 束后,没有违 反采砂许可规定的, 退还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 视其性质、 情节和危害程度,用部分或全部保 证金抵顶应交河道采砂管理 费或作为河道整治 赔偿金。如预交保证金不足以抵顶应交河道 采砂管理费或河道整治实际 赔偿费用时,追缴不足部分。 第九条 建筑或维修个人住宅,需从河道采砂的,应当 凭 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的村民( 居民)委员会的 证明,向当地乡 (镇)水利水保机构申请河道 临时采砂许可 证,在指定的地 点 按批准的 限量采挖。 第十条 准许 进入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 时 间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 理费用 于河道的整治和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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