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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 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 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双阳 区)公共汽电车营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 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 电车。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安全便捷、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 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 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 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 , 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汽电 车专用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配套项目,实行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 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以下简称线 路)的开辟、调整和变更,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 划、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遵循出行方便 换乘便捷、布局合理的原则,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 见后确定。 第九条 线路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按照五百米至八百米设 定; (二)同一线路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不 超过一百米; (三)设在交叉路口的站点应当与交通渠划线保持适 当距离; (四)同一街路上的不同线路尽量使用同一站点; (五)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统一站名; (六)候车站台的设计应当与候车人数和车身长度相 适应; (七)站点的设置应当减少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 的交叉。 第三章 线路管理 第十条 线路营运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新开辟的线路应当通过招 标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授予其线路营运权。 未取得线路 营运权的,不 得从事线路营运。 线路营运权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一条 已取得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营运权 期限 届满后,可以 申请下一期营运权,由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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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04-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04-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04-0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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