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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7年3 目 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二章 规划 第 三章 保护 第 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 五章 法律责任 第 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 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太湖 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太湖风景名胜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 条例所称太湖风景名胜区,包括木渎、石湖、光福、东山、西 山、甪直、同里、虞山、梅粱湖、蠡湖、锡惠、马山、阳羡等 十三个景区和泰伯庙、泰伯墓两个独立景点。具体范围以国务 院批准的《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为准。 第 三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 续利用的原则。 第 四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 理城乡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保护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大气、 水体、地貌等自然环境;对破坏严重的景观、自然环境等风景 ─ 2 ─名胜资源,应当加大投入,限期治理,恢复原貌。 第 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工作。 省 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管理机 构)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太湖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景区、景点的保护、利用和 管理工作。市、县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管理机构的指导。 太 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 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 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 保护太湖风景名胜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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