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 15 10 15 20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 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 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 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 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 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 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 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 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 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 25 10 15 20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 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 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 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 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 村公路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 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农村公路渡口以及 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 统一规 35 10 15 2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2007-03-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2007-03-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2007-03-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2007-03-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1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