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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三章 旅游市场培植与产业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 — 1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 游资源保护与开发以及旅游经营与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规划、园林、文化、民族宗教、财政、市政公用、交通、 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 展。 第四条 发展本市旅游业应当突出齐鲁文化和泉城特色, 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 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 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完 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旅游 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鼓励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本 市旅游资源。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 — 2 —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旅游 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 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编 制旅游资源名录,建立旅游建设项目库。旅游资源名录、旅游 建设项目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旅游资源名录的旅游资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对列入旅游资源名录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 新建旅游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应当与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和新建星级饭 店、大型游乐场所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旅游 发展规划,并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符合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持其特有的历 史风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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