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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1日山东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 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 、 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 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 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 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 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 1 —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 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 责,并确保井盖设施完好。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通用的井 盖设施规格标准。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 准、技术规范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并标明产权单 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对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设施位 置、规格、材质、数量、生产厂家等资料。区市政设施管理部 门应当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井盖设施缺失、损毁的, 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 或者维修。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 废弃的井盖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填埋。 第七条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 — 2 —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应当立即予以补装、 更换;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 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二)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以内到达 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 、 塌陷的井盖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三)为了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 突发 性事件,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井盖设施的种 类、规格向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 备用件,并 保持相应的库存量。 (四)对于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 并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备案。 多家产权单位共 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 部门组织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维护责任单位。维护责任单位 应当遵守 前款规定。 第八条 井盖设施产权单位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 能力的单 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 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公安部门共 同 指定井盖设施定 点回收单位,并向 社会公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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