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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铁路的管理,促进 (一)国家投入; 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二)地方财政投人;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三)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沿线企业出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通过资源置换筹集资金; 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简称地方铁路) (六)国债或者银行贷款。 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时,市 专用铁路在鞍钢厂区和矿区内运行的路段,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应当 由企业自行管理。 参与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铁路专用线进行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 术改造、大中修,需要封锁线路时,应当报市地方 属的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 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的运输、货运等部门共同备 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 专用铁路和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建设按 同做好地方铁路管理工作。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第八条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直接接轨的有 部门编制全市地方铁路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关事项,应当征得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批准后,组织实施。 的机构同意。 地方铁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产 第五条纳入规划的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 权单位予以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 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擅自改作他用。 检查。 第六条地方铁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渠 第九条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 道筹集: 建、扩建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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