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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2006年10月24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海南 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7年1月6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 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 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 100年以上的树木。 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 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 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 保护价值的树木。2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古 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市绿化委员会统一 组织、协调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 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主管 部门专业保护和责任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 护: (一)名木及树龄在 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 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 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确 认、公布。 第七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 5年组织1 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3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情况向社 会公布。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 源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市、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 于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专业养护,保护设施的修建以 及对养护经费的补助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 后续资源的养护。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 资源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 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 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 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实行养护 责任制,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 养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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