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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保障学龄前儿童在体、智、德、美等方面健康成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 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房屋、 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遵循保育与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示范,社会力量举办为 ─ 1 ─ 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 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学前教育 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总体规划,以社区为依托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扶持农村 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编制标准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 构教师。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有计划推动示 范性幼儿园建设;县(市、区)区域内应当举办两所以上省级 示范幼儿园,镇区域内应当举办一所以上市级示范幼儿园。 第六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具有同等 法律地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表彰 奖励和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的日常管 理和指导。 财政、物价、人事、规划、建设、卫生、公安、民政等部 门及妇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 ─ 2 ─理工作。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规划部 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城镇每 七千至一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九至十二个班规模 的学前教育机构;农村每行政村或者每五千人口区域内应当规 划设置一所学前教育机构。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属于人民政府投资的,应 当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 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 意不得擅自改变学 前教育设施的用 途。 第九条 新建、 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中小学 校建设规费 减免的规定 减免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和 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 取的煤(气)、水、电 供热等公用事业费及 检验、检测、鉴定费用,应当按照向中小 学校收费的标准 执行。 第十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 章程; (二)有 符合规定标准的 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 产和稳定的经费 来源,其中,城市学前 教育机构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 元,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 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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