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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6年8月31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 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 织,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针对特定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 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 、 检查、指导、处理的活动。 行政监察、审计机关从事的监督活动,依照有关监察、审 ─ 1 ─ 计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 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 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 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 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 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从事法制工作; (二)取得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取得非法律专业 本科以上学历; (三)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制止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违法执法行为; (二)受所在单位的指派,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2 ─(三)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四)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 督员,并明确特邀监督员的监督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 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前应当由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是否合法、适当的意见。市人 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 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前应当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 构提出是否合法、适当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有权机关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 及时公布撤销、变更决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提出是否合法、适当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 部门作出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前,应当由 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是否合法、适当的意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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