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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 批准监督条例 (2000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厦门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 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30日厦 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厦 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计划的调整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 — 2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 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 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对本市的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 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 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 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 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者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 — 3 — 年度或下个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调整。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通知市人大 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 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 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 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 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者上个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者 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 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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