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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 0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 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1 0月2 6日海口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一 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规范举办者和管理者的行为,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 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中 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学校及其他文 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 三 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 .大力支持、正确引 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 四 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 5 教育质量。 第 五 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 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区教育行 政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公安等 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 六 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 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 )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的,由区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 )申请举办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 )申请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 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的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应当在法定 时限内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上一级的 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第 七 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 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专家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育界 专业人士七至九人组成。 专家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咨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为 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 八 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和基本设置标准: (一 ) 基本办学规 模。培训教育机构 不低于 6 0人;幼儿园 不 低 于 3 0人;小学 不低于 150人;初级中学 不低于 200人;普通高 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不低于 300人。 (二 )办学 场所。民办学校 租用场所办学的,实施学历教育 的学校租赁期应不少于 6年,其他学校 租赁期应不少于 3年;校 舍面积:培训教育机构 150平方米以上,幼儿园 20 0平方米以上, 小学生均 4平方米以上,初级中学 生均 5平方米以上,普通高级 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生均 6平方米以上;幼儿园和实施学历 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一定面积的学 生户外活动场所。 (三 )教学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配置必要的教学 仪器、电教设备、 图书资料、器械及生活、卫生 等设施设备。 (四 )办学资 金。有与办学规 模相适应的办学资 金。 (五 ) 教职工 队伍。教师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 书的合格 教师,教职工与学 生的比例参照国家规定的 编制比例配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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