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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 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 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 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 1工作,组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人民 政府妇女发展规划,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三)研究本 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 出意见、建议;(四)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 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协 调、督促有关部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教育、劳动和社会 保障、文化、卫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 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以下维 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一)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保障 妇女权益的意见建议;(二)协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三)受理妇女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2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四)参与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 益保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 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 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 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于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 生命健康、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 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 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省、市两级 不低于30%,县、乡 两级不低于25% 。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积极 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担任领导成 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 领导成员中 至少有一名妇女。女职工比 较多的单位,妇女 领导干部应当 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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