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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6年3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本市经济发展中的示范、 带动 和幅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 发展现代 制造业、 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 值服务业的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 第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制度创新。 第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采取 “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 2区事务。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园 区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 公共设施; (三)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 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核准、 审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投 资项目; (五)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 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 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 (七)对有关部门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 机构进行协调、监督; (八)制定和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九)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 职权。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行使 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 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支持管理委员会的工作。3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指导。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体制,设立国库 分支机构。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畅通、 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 高效、 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对属于 应当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 预。 第十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 纳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 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实行统一管理, 确有必要 扩大管理范 围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报请审批。 第十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用 地应当执行土地利用计划, 按照国家规定的 程序审批和供应 土地,对属于 鼓励投资的项目 用地费用可以依法 给予减免的优惠。 新建、 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 地 所占比例等各项指 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出 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有 偿使用; 也可以采取划 拨、转让等 方式依法使用。 投资 者可以按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 资开发 成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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