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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乳源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 ( 2006 年 1 月 19 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大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9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 加强旅游管理 , 规范旅游 经营行 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的 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经营旅 游业、参加旅游活动以及对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旅游资源是指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为发展 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 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 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 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 2 -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自治县旅游业 的管 理 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旅游行 政管 理 部门依法对旅游业的 监督 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 境,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旅游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报 自 治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生效的旅游资源开发总 体规划。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 部门备案。 第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 格保护、突出特色、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 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充分论证,避免 破坏自然环境,浪费旅游资源。涉及宗教场所、人文景观、文物 遗产、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 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八条 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砍伐林木、 捕猎野生动物、采集各种植物标本、采石、采矿、挖沙、筑坟、- 3 - 引用水源等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旅游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是: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广东大峡谷、云门寺、 南水湖、红豆杉森林公园、泽桥山古墓群、侯安都墓 、 通天箩、 瑶族风情园 、 必背瑶寨 、 文昌塔等 ; 一般保护区是 : 天井山林区 、 大潭河、杨溪水库、九重楼森林公园、黄龙景区、西京古道、仙 人桥等。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界线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有关规定、山形地貌、资源分布及保护需要确定。 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设施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审批。 第十条 凡在自治县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 建设重点旅游景区 、 景点或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给 予优惠。 在自治县开发旅游资源和发展旅游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重视开发利用民族特 色的人文旅游资源,鼓励发展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拓宽旅游市 场。 第十二条 在自治县开发建设景区、景点时, 对提供旅游资 源的 当地居民由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合理 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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