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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 事、 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合法权 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设立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 事和监事。 第四条 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 1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 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 的人数。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 定。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担任董事、 监事 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 (三)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 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本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获得应当参加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报 上一级工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 2兼任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 监事的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 ,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罢免;非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应当参加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不得罢 免。 第十条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条 例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月。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 奖金、 福利、 劳动安全卫 生、 社会保险、 变更劳动关系、 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 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聘任、解聘时, 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 情况; (三)可以列 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 办公会议和有关生 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 机构反映有关 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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