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 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 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 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 25℃以上温度, 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 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 偿费。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 — 1 —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科学勘查、合理布局、分层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 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管理工 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 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 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两个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 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地 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 — 2 —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根据地热田的埋藏 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依照国家《地热资源勘查规 范》,合理确定勘查阶段,组织施工,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 按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九条 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资源勘查工程设计书; (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地热资源勘查工程结束,探矿权人应当报请省人 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地热资源 勘查工程验收评定书。探矿权人对经确认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 地热勘查工程井孔,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方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下及时予以封闭,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一条 本省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保护性 限额开采制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6-09-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6-09-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6-09-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6-09-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2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