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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 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3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3月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 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 据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1 ─第二条 议案是由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提议案权的机关或者 个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 应当合理充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 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应当有法规草案或者法规修改草案及其说 明。 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有法 律约束力。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民检察院,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 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 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 决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 代表议案。 代表议案应当采取一事一案的方式,按代表议案的统一格 式书面提出。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解释地方 ─ 2 ─性法规; (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 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 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和人民群 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四)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 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调 查研究,在充分酝酿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 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代表领衔提出的,领衔人应 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审阅同意后 , 再签名附议。 第七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 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超过议案截止时间送交 的议案,作为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处理。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 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 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八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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