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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 (1995年3 2006年2月 目 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二章 森林的培育和管理 第 三章 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 四章 森林的经营和利用 第 五章 木材经营和加工运输 第 六章 法律责任 第 七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云南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 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 、 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 三条 自治州的林业实行分类经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 林业,谁投资、谁受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 系,保护林地经营者和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 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 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 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 2 ——第 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 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 作。 第 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植树造林、护林防火、林业科研以及 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森林的培育和管理 第 七条 自治州的公民,男 16岁至60岁,女16岁至55岁,除丧 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履行义务植树的责任。 公 民可以以绿地养护、林木管护、古树名木保护和以资代劳等方 式履行植树义务。 每 年6月6日为自治州全民义务植树节。 第 八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的宜林荒山,由县(市)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造林,也可以以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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