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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规定 (2006年6月29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3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 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本市2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 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 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和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 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 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 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3(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 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由领衔代表负责,其内 容应当反映联名代表的真实意愿。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意见明 确。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印制的专用纸填写,代表要亲笔签 名。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按照其内容分别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登记、整理、交办、督办、检查等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其 他工作机构,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期 限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在大会闭会之后召 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 出的,自收到之日起 10日内交办。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 30日内确定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具 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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