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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6年5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山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 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 — 1 —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 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 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的社会团体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的 ,为社会 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 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诚信的原则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为 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 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 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 — 2 —申请,经志愿服务组织核准,登记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 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志愿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 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 的困难;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申请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志愿者,需 经其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在成年 人的指导下进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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