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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寶告 (第六十二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6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1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教兴鄂,推动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 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驻鄂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 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科普事业是公益事业,提高公众科学技术素养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支 持、广泛参与各类科普活动。 20 - 第三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原则,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对象的接受 能力和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求实的精神,反对迷信和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 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和从事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开展科普活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将科普事业纳人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科普 工作,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逐步提高 对科普事业的投入水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科普 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部署科 普工作,并开展督促检查,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 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 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所联系群体的实际,组织开展多种 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学习,增强科技意 识,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 第八条科普工作应当将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养作为重点,在青少年中倡导科学精神,培 养科技创新意识,增强科学实践能力。 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考察和科技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校内外科普活动。 第九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把科普工作纳人其工作计划,组织和支持科技人员、教师开 一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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