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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6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木材运输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 林木的培育种植、 采伐利用和森林、 林木、 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建设实行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国民经济 发展要求,制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 , 支持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林业 科技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建立健 全森林资源节约管理体系和生态保护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林业工作。 有森林资源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林业工 作;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负责林业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重点林区所在的市(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逐步建立健全林业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工 2作经费。 重点林区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林业建设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 为干部政绩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森林保护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 地区、 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 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分布 情况,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禁伐区、限伐区。 对未建立自然保护区但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 源分布较集中的地区,参照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加强保护管理。 珍 贵树木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公布。 森林、湿地、 陆生野生动物 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 场、 苗圃、 森林公 园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需要改变或者其经营林地 的面积需要变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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