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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6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 1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及对预算 执行的监督,对本级总预算的审查及对下级政府预算、决算的 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 人民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 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 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 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关于 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 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 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2会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预算由本 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确定对若干个部门(以下简称 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第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收支 平衡的原则。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 更。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 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并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 草案编制完毕。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当年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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