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 故,保护学生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 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 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 责,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 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对 学校安全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 人,均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支持和帮助学校安全的建 设和治理。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 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和教育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2 —第九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 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 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学校 选址安全。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基础教 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 因素要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 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 核。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 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人 员,负责做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2006-05-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2006-05-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2006-05-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2006-05-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31 22:29: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