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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 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 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 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 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 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清洁 生产。 第四条 推行清洁生产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政 策扶持、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持续开展、依法监督的原则, —— 1 ——应当与发展循环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强 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 导,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 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区域开发等专项规划,根据国家和省的 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 政策措施,引导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按照清洁生产的要 求实施清洁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激 励机制,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建 设、税务、教育、商务、农业、国土资源、水利、旅游、卫 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指标体系,建立清洁 生产合格单位验收制 度,对验收合格的颁发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 2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清 洁生产的宣传工作,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清洁生产 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关于清洁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 课程设置规定和教学计 划,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 鼓励公众购买 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 产品。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该类产品。 第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清洁生产的 支持力度。对从 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清洁生产的 重点技术改造 项目和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 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财政部门 应当在有关专项资 金中予以扶持。 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申报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 金的项目,经省工业经 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意见后, 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 报。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清洁生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清洁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督促 其规范执业、诚信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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