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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本 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 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 划)、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二)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或 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国有资产的运营监 督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1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 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 , 对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 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承担具体工作 。   其他有关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承担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年度计划草案提交 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 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 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计划草案。同时,由市人民 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下 列材料:   (一)国家关于编制计划的原则和要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的说明;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情况及其简要说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财经委 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年度计 划草案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2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 行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财经委员会。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 , 是否符合本市长远发展战略,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主要预期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是否符合 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是否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 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和谐社会 。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根据各 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进 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 发全体代表。   第九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对年度计划作部分调整 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 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应当在当年 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 一个月前,将计划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计划调整方案时,听取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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