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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 (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 事业发展,发挥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 部门验收认定的县道、 乡道、 村道,包括公路桥梁、 公路涵洞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纳入国 1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 促进农村公路事 业的发展。 市、 县(区、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 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市、 县(区、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 分级负 责、 因地制宜、 经济实用、 注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确保质量、 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纳入工 作目标任务,并建立考核制度。 第七条 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损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 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编制,并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城乡建设相结合。 县道规划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 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区、 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 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区、 市)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级公路发展规划, 并结合实际需要,通过协调可对备案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进 2行调整,保证不同区域间公路网的衔接。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 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方式: (一)国家、自治区拨付的公路建设资金; (二)市、县(区、市)财政拨款; (三)村民委员会筹资 或者组织农民投劳; (四)单位和个人 捐赠; (五)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 由村民委员会筹资 或者组织农民投劳进行的村道建设,应 当按照村民自 愿、民主 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 决定。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基本建设 程序和 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在 50万元以上的 项目,必须 通过招投标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 企业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 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施工, 严禁将建设工 程转 包或者肢解分包。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 项目监理制度。 修建沥青或者水泥路面、 中桥及以上桥梁和其 他构筑物的建 设项目,应当通过 招投标方式 选择监理单位对工 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设计 图纸进行施工,遵 守施工 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 项目和公路修 复项目竣工后,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与 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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