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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9号公布 自2006年7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贪污贿赂 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的活动。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 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 行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 第四条 单位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 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2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职务 犯罪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录用,人事调动、选 拔,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公开财务、财政 收支情况; (五)建立完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凡属重大经济活动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 透明公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决定; (六)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 时报告、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七)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 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改革3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和举报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 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完善内部 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度,公开工作职责、办案 程序和投诉途径等事项,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和国家赔 偿、 个人责任追偿制度。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 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 监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公正、 高 效、廉洁执行职务, 不得有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 索取和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利 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行为。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录用、选拔工作人员 之机谋取不 正当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 法机关或者行 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建 设、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转让 、国有资产处置 和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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