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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决议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法治宣传 教育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106—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5年8月20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淮南建设,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治宣传教育,是指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 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活动。 第三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 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治宣 传工作。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 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 导。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 政区域人口基数,按照人均经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标准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10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中 列支;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投 入。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法治 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有针对 性地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 的责任制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具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并确定相应的实施 责任主体。 有关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重点普法目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司法行 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年度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每年10月份,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测试;每年12月份,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 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测试。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 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对拟提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 考察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 试合格,方可提请任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 宪法宣誓。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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