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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个旧城市管理,建设整洁、优美、舒适、 文明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市 容卫生和绿化、城市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交通等的 管理。 个旧城市管理范围是指个旧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老城 区和新建成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第三条 个旧城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完善功 能、服务市民、综合执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设立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处罚 —— 1 ——权。 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在城区内进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 行城市总体规划,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协调。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临街一侧设置安全围 栏。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八条 在城区设置临时市场、货亭、摊点等建筑物、构 筑物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 10日内自行拆除。需继续使用 的,应当在期满之 前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改建为 永久性建筑物, 也不得赠 —— 2 ——予、交 换、买卖、抵押。 第九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 区合理设置生活 垃圾收集站、中转站和废弃物收集容器、公共 厕所、化 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拆除、 封闭、占用、迁移环境卫 生设施。 因建设需 要必须拆除的,应当 提出拆迁方案报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城区主 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临街 面,不得设置实 体围墙,应当以 花坛、绿篱、栅栏分离,其高度不得超过1.5 米。 沿街商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 观,高度不得低于3 米,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一条 城区建筑物立 面和屋顶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天线,临街建筑物安装防 盗栏杆、封闭阳台,沿街设置 电话 亭、阅报栏、 宣传广告栏、 霓虹灯、路牌、栏杆、公交站场, 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各 种设施,应当定 期维护,保 持完好整洁,使用期满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 城区 沿街、临 湖建筑物 阳台外、窗外,不得堆 放杂物、悬挂物品,不得向外抛倒物品。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区建筑物、 电杆、灯杆、邮政信箱、 电话亭、树木等设施 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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