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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CCSA90 3716 滨州市地方标准 DB3716/T62—202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 Standardsforlegalreviewofmajorlawenforcementdecisions 2023-12-22发布 2024-01-22实施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16/T62—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滨州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滨州市司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振兴、于亭亭、张志勇、单春丽。 DB3716/T62—2023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基本要求以及审核内容、审核结果与反馈、评 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legalreviewofmajorlawenforcementdecisions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决定。 4机构和人员 4.1行政执法机关 4.1.1行政执法机关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4.1.2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其法制机构或者除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 4.1.3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重大执 法决定的范围、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 4.1.4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 定重大执法决定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4.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 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 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4.3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 4.3.1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4.3.2法制审核机构应建立审核台账。审核台账内容应包括案件名称、办案机构、办案人员、送审时 间、退卷时间、审核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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