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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CCSA90 3716 滨州市地方标准 DB3716/T61—202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Specificationforrecordingtheentireprocessofadministrativelaw enforcement 2023-12-22发布 2024-01-22实施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16/T61—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滨州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滨州市司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振兴、于亭亭、张志勇、单春丽。 DB3716/T61—2023 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原则和要求、记录内容、音像记录、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以 及规范用语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recordingtheentireprocessof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 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3.2 文字记录transcriptrecording 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3.3 音像记录audiovisualrecording 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无人机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 像、视频等。 3.4 行政执法音像设备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udioandvideoequipment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音像记录所 使用的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存储设 备。 4原则和要求 4.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确定记录主体。 4.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4.3音像设备配备应遵循工作必需、厉行节约、科学配置、安全稳定、兼顾长远的原则。 4.4配备音像设备应严格坚持“先有预算,后有采购”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配备 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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