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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CCSA90 3716 滨州市地方标准 DB3716/T60—2023 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Specificationforpublicityof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 2023-12-22发布 2024-01-22实施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16/T60—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滨州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滨州市司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振兴、于亭亭、张志勇、单春丽。 DB3716/T60—2023 1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的原则和要求、公示载体、公示内容、不得公示情形、8公示时限和 动态调整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将行政执 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执法公示publicityof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 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信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 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2 事前公开disclosedinadvance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本机关职权及其职责行使的相关信息。 3.3 事中公示announcementduringtheevent 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4 事后公开madepublicafterwards 公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结果信息。 4原则和要求 4.1行政执法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确定公示内容和责任主体。 4.2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遵循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4.3完善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载体、 内部职责分工和公示流程等,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4.4编印指南。行政执法机关可自行编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指南》。列明执法信息公示的平台、栏 目,明确公示数据、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形式、工作机构、监督和救济途径等,便于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根据指南查询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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