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10 CCS A 00 黑 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2976—2021 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 2021 - 08 - 24 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9 - 23 实施 发 布 DB23/T 297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汇川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要武、李严、王磊、杨大志、吕猛、刘思妤、王艳君、张文琳、张萍。 I DB23/T 2976—2021 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中的原则、流程、技术支撑,缺陷线索报告、收集、初步分析、 技术会商、共享,缺陷调查,召回及召回实施情况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4400 消费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 DB23/T 2975 消费品召回风险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400、DB23/T 2975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不合理危险 一、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 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二、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的危险(如刀具),但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3.2 主管部门 一般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3 技术机构 在专业领域内发挥职能作用,以科研和检测为主,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服务,为政府机关充当 技术支撑和保障的部门。 4 缩略语 1 DB23/T 2976—2021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信息平台: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5 工作原则 严格遵守消费品召回法律法规;按规定开展缺陷信息收集与分析、缺陷调查及认定、召回计划备案、 召回监督及效果评估等相关工作;通过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消费品缺陷线索、企业各类消费品召回等信 息。 注 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不在消费品召回管理范畴, 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烟草制品、机动车、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由专门法律法规 进行管理的产品。 注 2: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不属于召回管理范围。 6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见图1。 用户投诉 事故调查 召回过程监测 生产者备案 其它 缺陷信息采集 缺陷信息分析 缺陷技术分析 可能存在缺陷 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2、经评估依然可能存在缺陷 经专家评估认为不构成缺陷的 缺陷调查与初步评估判断 认为存在缺陷的 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有疑议的 缺陷认定 确认存在缺陷的 责令召回 调查关闭 图1 7 生产者认为存在缺陷的 1、生产者未按要求开展调查分析 召回 召回管理工作流程图 召回技术支撑 2 DB23/T 2976—2021 受主管部门委托,召回技术机构可在以下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a) 缺陷信息收集; b) 缺陷信息综合分析; c) 缺陷技术调查; d) 缺陷初步研判; e) 对生产者召回计划进行技术评估; f) 召回效果跟踪与评估。 8 缺陷线索报告 8.1 主管部门应明确和公开消费品缺陷线索报告渠道(电话、微信、网站、邮箱等),便于消费者能 够及时提供与消费品安全相关的问题线索。 8.2 消费者提供缺陷线索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消费者缺陷线索报告信息表,报告信息表见 附录 A。 8.3 调查人员向消费者宣讲有关义务和政策,引导消费者接受回访、提供信息、出示证据等,并对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8.4 经核实属于三无产品的,告知消费者向 12315 进行投诉处理。 8.5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缺陷线索时,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报告产品的有关情 况,报告事项见附录 B 和附录 C。 8.6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缺陷线索时,告知其直接向 主管部门报告。 9 缺陷线索收集 主管部门委托召回技术机构,收集整理来自消费者的缺陷线索报告、网络舆情、境外召回、投诉举 报、信访、执法打假、监督抽查、海关口岸监管等多渠道数据。 10 缺陷线索初步分析 对各种信息渠道获得的产品安全信息进行整体评估,初步分析内容如下: a) 消费者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产品故障严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问题; b) 企业自主开展类似召回性质的市场处置活动,未按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c)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外召回产品或同类型产品等情况。 11 缺陷线索技术会商 11.1 缺陷线索技术会商准备 11.1.1 剔除重复信息后,完成消费者电话回访,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形,产品使用环境,使用者基本情 况,产品情况、是否愿意接受现场回访、医疗证明材料等信息。如有必要,可开展现场回访核实情况。 11.1.2 确认产品有明确的生产者、品牌、型号、规格。 11.1.3 监测网络是否有类似报道,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必要时进行实验测试。 11.1.4 国外实施的召回信息,核实国内是否有明确的生产者及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是否有售。 3 DB23/T 2976—2021 11.1.5 11.1.6 11.1.7 11.1.8 同企业核实过,不认为缺陷问题。 对于标准符合性问题的,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测试。 对于非标准符合性实验,要说明实验的可靠性。 作出初步的产品安全召回风险评估。 11.2 缺陷线索技术会商实施 组织专家对经过初步筛查的缺陷线索进行技术分析和讨论,判断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缺陷,确定直接启动缺陷调查或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12 缺陷线索共享 主管部门应将收集到的消费者缺陷线索报告、媒体舆情、产品事故、抽检抽查、境外召回等信息共 享给省级以下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地方主管部门共 享的缺陷线索信息,用于发现和识别本辖区内可能存在的消费品缺陷问题。 13 缺陷调查 13.1 缺陷调查启动 13.1.1 通过信息收集处理,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主管部门立即下达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 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提交调查分析报告,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和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见 附录 D 和附录 E。 13.1.2 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而生产者不在本省,主管部门及时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书面 形式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1.3 生产者未按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主管部门认为调查分析结果不充分时,主管部门应 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启动缺陷调查,向生产者下达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消费品缺陷调查通知书见附 录 F。 13.2 缺陷调查方式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可以委托召回技术机构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 a) 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b) 开展缺陷分析试验(检验检测、失效分析测试、故障复现等); c) 进入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d) 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风险评估,判定风险等级; e) 主管部门可约谈生产者。 13.3 消费品召回风险评估 13.3.1 13.3.2 启动缺陷调查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参照 DB23/T 2975 消费品召回风险评估。 13.4 缺陷判定 缺陷判定原则同时符合: a) 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 DB23/T 2976—2021 b) c) 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合理危险; 与消费品的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方面原因具有因果关系的不合理危险。 13.5 异议处理 主管部门经缺陷调查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时,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下达消费品召回通知书,消费 品召回通知书见附录G;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时,十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主管部门 接到异议材料后,组织技术机构或专家采用检验、检测、鉴定或论证等方式再次进行缺陷判定,并将判 定结果通知生产者。 14 召回 14.1 召回方式 14.1.1 主动召回 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包括: a) 主管部门未介入,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时; b) 主管部门获取缺陷线索,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调查分析后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 时; c) 主管部门获取缺陷线索并开展缺陷调查,受调查影响,生产者承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时; d) 主管部门调查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通知生产者要实施召回时。 14.1.2 责令召回 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仍未实施召回的,书面形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由总局 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14.1.3 境外召回 14.1.3.1 境内生产的、确定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出口到境外,按当地法律法规召回。 14.1.3.2 境外生产的、确定存在缺陷的消费品进口到境内,按当地法律法规召回。 14.2 生产者报告召回方案 14.2.1 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自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主管 部门报告召回方案。 14.2.2 生产者按通知主动实施召回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主管部门报 告召回方案。 14.2.3 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报告召回方案。 14.2.4 召回方案包括召回计划、召回新闻稿、召回事项说明以及常见问题新闻答复口径,召回方案按 照信息平台要求填报,生产者应在提交的上述材料上加盖公章。 14.2.5 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生产者提交的召回方案进行确认。 14.3 召回信息发布 14.3.1 14.3.2 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 生产者及时向社会公开已报告的召回计划。 5 DB23/T 2976—2021 14.4 召回总结报告 生产者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通过信息平台向主管部门报告召回阶段性总结,并在完成召回计 划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 15 召回实施情况监督 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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