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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20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76—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ownership of office building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21 - 08 - 16 发布 2021 - 09 - 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7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志昌、胡建文、高红升、余滨、刘文勇、宋铎、李晖、王军、王喆。 I DB12/T 1076—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管理的原则、权属确认顺序、划转移交和登记。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office premises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3.3 技术业务用房 technical business occupancy 一般来说,由党政机关使用,开展专门性技术业务工作,且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房屋,可以视为技 术业务用房。 4. 管理原则 4.1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 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 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4.2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可以登记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区级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可以登记在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区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备案。 4.3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在使用单位名下。 4.4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由于转制等历史原因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按照我市相关规定确定权属。 1 DB12/T 1076—2021 4.5 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登记原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 权属确认程序 5.1 已办理权属登记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下且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 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直接由使用单位(权利人)与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凭移交 手续办理权属划转登记。其中,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政府名下的,报政府授权后,可由本级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权属划转登记。 5.2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 5.2.1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进行权 属确认,各区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 房进行权属确认,使用单位需提交如下相关资料: ——关于权属确认的申请函件;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复印件留存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标准地名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土地权源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房产购置的批准文件和房产购置合同; ——其他有关资料。 5.2.2 确认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天津市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与使用单位办理房产划转移交、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首次登记为市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确认为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产划转移交、权属登记手续由各区参照制定。 不属于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的,或已批准可暂时登记在相关部门名下的,由本级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出具有关不动产权属核准证明(见附录A、附录B)。 5.3 确实无法登记的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6. 划转移交 6.1 办理划转移交手续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移交申请书;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接管单》(见附录 C);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 留存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天津市建筑安装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查验原件、 复印件留存); 2 DB12/T 1076—2021 ——标准地名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权利证书或者房产购置合同; ——房地测绘及办公用房使用测绘成果(附分层平面图); ——其他有关资料。 6.2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核定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现有面积,查看房屋安全及设施 设备情况,填写查勘记录。符合划转移交条件的,与使用单位签订《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 房划转移交书》(见附录 D)《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划转移交明细表》(见附录 E)。 7. 不动产登记 7.1 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启动 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7.2 申请单位积极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相关事宜。 7.3 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现有经费渠道保障。 3 DB12/T 1076—2021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不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证明 不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证明见图A.1。 不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证明 [权属界定] 存 根 第 号 第 号 申请单位: 房屋地址: 签 收 人: 联系方式: 日期: 不动产权属核准证明 坐落在 区 的房屋,根据申请单位 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准,不属于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和技术业务用房。 特此证明 (此证仅限用于以上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使用,不作它用。) 年 月 日 图A.1 不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证明 4 DB12/T 1076—2021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证明 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证明见图A.1。 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证明 [权属界定] 存 根 第 号 第 号 申请单位: 房屋地址: 签 收 人: 联系方式: 日期: 不动产权属核准证明 坐落在 区 的房屋,根据申请单位 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准,属于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和技术业务用房, 。 特此证明 (此证仅限用于以上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使用,不作它用。) 年 图B.1 月 日 属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证明 5 DB12/T 1076—2021 C C 附 录 C (规范性)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接管单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接管单见图C.1。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接管单 申请单位 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办公地址 接管房屋 联系电话 坐落地址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办公用房 功能分类 (㎡) (㎡) 技术业务用房   同意将上述房屋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 纳入我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管理,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权属统一登记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下。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接收单位(盖章): 日 年 月 日 备注 图C.1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接管单 6 DB12/T 1076—2021 D D 附 录 D (规范性)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划转移交书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划转移交书见图D.1。 表D.1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划转移交书 7 DB12/T 1076—2021 E E 附 录 E (规范性)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划转移交明细表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划转移交明细表见图E.1。 图E.1 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划转移交明细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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