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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 11.020 CCS C 00 福 35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980—2021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ervice for home medical care 2021 - 06 - 21 发布 2021 - 09 - 21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T 1980—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机构要求 ....................................................................... 1 5 服务人员要求 ....................................................................... 2 6 服务流程 ........................................................................... 3 7 服务质量控制 ....................................................................... 5 8 服务监督与改进 ..................................................................... 5 附录 A(资料性)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告知书 ............................................... 6 附录 B(资料性)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书 ............................................... 8 附录 C(资料性)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 9 附录 D(资料性)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记录表 .............................................. 12 附录 E(资料性)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派工单 .............................................. 13 参考文献 ............................................................................. 14 I DB35/T 198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瑞泉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福建省东南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翠红、李其铿、龚海蓉、王彬彬、李华萍、郑添超、王宪宁、洪霞、吴明、 陈顺萍、林旭星、连剑娟、陈楚、刘一群、蔡丽娇、侯浩天、林晓艳、卢桢妤、邵阳、林雨芬。 II DB35/T 1980—2021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医疗护理的服务机构要求、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控制、服务监督 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WS/T 313—201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service for home medical care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要求,为有护理需求、适宜在家进行护理的服务对象上门提供医疗护理 类及母婴护理等专业服务。 注1: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年老、疾病、伤残等行动不便人群;孕、产妇;新生儿;其他出院服务对象。 注2:医疗护理类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护理;专项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 3.2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 service organization for home medical care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3.1)相应的诊疗科目,具备家庭病 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4 4.1 服务机构要求 基本要求 4.1.1 已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1.2 应设置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居家医疗护理机构站点,配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抢救应急设备。 4.1.3 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相关证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和投诉监督电话。 4.1.4 应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 4.1.5 应具备识别服务对象身份的能力。 1 DB35/T 1980—2021 4.1.6 应具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保证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及时响应服务需求。 4.1.7 应为服务人员配置居家医疗护理工作记录仪和定位追踪系统,并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 身意外险等,具有保障服务人员执业安全、人身安全以及防范和应对风险的措施。 4.1.8 宜建立信息化咨询和预订服务平台,并按照既定的服务流程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4.2 档案管理要求 4.2.1 应建立经营管理档案。相关文件、服务人员的信息资料及各类合同、管理制度等均应建档备案。 4.2.2 应建立服务对象专门病案,将服务对象的信息资料、回访记录等纳入电子病历管理。 4.2.3 登记记录的文档应内容详实,文字简洁,保证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产生的数据资料全程留痕、 可查询、可追溯。 4.2.4 不同文档应分类汇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至少 2 年。 4.3 药品管理要求 4.3.1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涉及药品的,应由医师开具处方且经药师审验合格。 4.3.2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不涉及含有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 殊管理药品。 4.4 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4.4.1 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应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 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居家医疗护理机构可自主开发信息平台,也可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以签署 协议的形式合作建立,其服务端应显示实体居家医疗护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信息平台应依托实体居家 医疗护理机构,不独立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4.4.2 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 妥善保管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不买卖、非法泄露服务对象信息。 5 服务人员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要求及服务对象要求,派出注册或执业在本机构的医师、护士、 康复治疗师、药师,以及通过岗位培训的护理员等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 5.1.2 服务人员应接受过上岗相关培训(包括家庭病床、相关专科、健康管理等内容),并取得相应 的培训合格证书。 5.1.3 涉及高龄老人、失能服务对象或有一定难度的护理项目,可由护理员协助完成工作。 5.2 职业资格 5.2.1 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至少具备 3 年以 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 5.2.2 护士应当至少具备 5 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5.2.3 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至少具备 3 年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5.2.4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5.2.5 护理员应当至少具备 3 年以上医疗护理工作经验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 DB35/T 1980—2021 5.3 职业道德 5.3.1 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及服务意识。 5.3.2 服务人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服务对象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 况,都一视同仁。 5.3.3 服务人员应为服务对象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服务对象隐私与秘密。 6 6.1 服务流程 流程图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应按照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 图1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流程图 3 DB35/T 1980—2021 6.2 流程要求 6.2.1 提出申请 通过软件、电话等接待平台,及时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及预约服务。接待平台收到服务对象的预订 信息时应做好记录,并在12 h内给予反馈。 6.2.2 综合评估 6.2.2.1 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前,对提出申请的服务对象进行首诊即全面综合评估,评估工作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a) 服务对象健康状况,含既往史、家族史、治疗用药情况等;对老年人评估时,应根据 MZ/T 039 的要求开展;对孕产妇及婴幼儿评估时,见《母婴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的 第 55 条的规定; b) 服务对象居家环境; c) 服务对象监护人的健康状况及照护能力; d) 服务团队医疗护理服务能力是否匹配服务对象护理需求; e) 服务团队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6.2.2.2 经评估可提供服务的,应向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告知书》(见附录 A),并签订《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书》(见附录 B)。告知书内容应至少包括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 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安全、收费详情等。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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