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915—2013 代替GB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环 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4915—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3年第8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 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一2013);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一2013); 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四、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一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4915—2004)。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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