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5 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节选) 范围 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全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销毁设 施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峻工验收及其运行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销毁设施的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得小于30m。高度大于或等 于30m的排气简,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中的标准值。 4.2排气筒高度小于30m、但大于或等于15m的,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表1中标 准值的0.5倍执行。 4.3排气简高度低于15m的,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表1中标准值的0.1倍执行。 4.4销毁处理设施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简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 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简,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表1中标准值的0.5倍 执行。 表1 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芥子气(HD) 0. 002 2 路易氏剂(IL) 0.004 3 芥子气与路易氏剂混合剂 4 :苯氰肿(含二苯氯肿、氧联双二苯肿) 0. 002 5 苯氯乙酮(CN) 0. 3 9 氰化氢(AC) 1. 9 7 光气(CG) 3. 0 二英类 0. 1 ngTEQ/m 总砷 0. 5 10 氯化氢 50 11 氧化硫 100 12 颗粒物 20 13 氯气 30 14 氮氧化物(以N()计) 130 126 续表1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 15 一氧化碳 50 16 非甲烷总烃 20 17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0.012 18 镐及其化合物(以Cd计) 0. 1 19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0.7 20 镍及其化合物(以Ni计) 0. 5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 21 4. 0 Sb+Cu+Mn 计) “指芥子气和路易氏剂的总量,公式中: Ci):芥子气浓度; Sm):芥子气浓度限值; Ci.:路易氏浓度; Si.:路易氏剂浓度限值。 “指铬、锡、锑、铜、锰的总量。 5 其他规定 5.1所有销毁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作业都必须在密闭、负压的环境中进行。排 放的废气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严禁无组织排放。 5.2有可能引起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爆炸的作业必须在防爆设施内进行。防爆设施的抗 爆强度应能足够耐受该设施内所有化学武器装药总量的爆炸力。 6排放废气监测 6.1非毒剂污染物的监测 6.1.1采样点设置与采样装置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及采样装置的 配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表2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方法最低检出限 方法来源 1 芥子气 气相色谱法 0.002 mg/m* HJ/T 105 2 路易氏剂 气相色谱法 0.004 mg/m HJ/T 106 3 二苯氰肿 气相色谱法 0.002 mg/m HJ/T 160 苯氯乙酮 气相色谱法 0.15mg/m3 HJ/T 145 异烟酸-吡唑啉酮 采气301, 5 鼠化氢 HJ/T 28 分光光度法 2X10"mg/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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