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10 A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267.2—2008 代替GB/T19267.2—2003 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2部分: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 Physical and chemical examination of trace evidence in forensic sciences- Part 2 : Ultraviolet-visible absorption spectroscopy 2008-08-14发布 200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9267.2—2008 言 GB/T19267《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分为12个部分: 第1部分:红外吸收光谱法; 第2部分: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法; -第3部分:分子荧光光谱法; -第4部分:原子发射光谱法; 第5部分:原子吸收光谱法; 第6部分:扫描电子显微镜/X射线能谱法; 第7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第8部分:显微分光光度法; 第9部分:薄层色谱法; 第10部分:气相色谱法; 第1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第12部分:热分析法。 本部分为GB/T19267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19267.2一2003《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第2部分:紫外-可见吸收光 谱法》。 本部分与GB/T19267.2—2003相比主要变化有: 补充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本部分的3.8、3.9、3.14~3.16); 增加了检测器种类(本部分的5.3.4); -增加了“控制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内容(本部分的5.3.5、5.3.6); 删除了记录仪”的内容(GB/T19267.2—2003的5.2.5); 对实验条件设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本部分的5.5.2、5.5.4); 修改和补充了定量分析的内容(本部分的7.3.1、7.3.5~7.3.7;GB/T19267.2--2003的 7. 3. 3. 1~7.3. 3. 5); 增加了结论的表述内容(本部分的8.2)。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理化检验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4) 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红旗、李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267.2--200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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