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58—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2-08-06发布 2013-02-01实施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201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 GB 275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 ——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 ;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 ——增加了标签标识 要求。 本标准 4.2~4.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GB 2758 -2012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发酵酒及 其配制酒。 2 术语和定义 2.1 发酵酒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2发酵酒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 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 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 ,已改变了其 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啤酒 甲醛 / (mg/L) ≤ 2.0 GB/T 5009.49 GB 2758 -2012 2 表2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 mL GB/T 4789. 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 mL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4 标签 4.1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 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 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 4.2 应以“ %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 ,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 柏拉图度符号 “°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 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 ,在配料表 中以“××%”表示。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可同时标示 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 应标示如“切勿撞击, 防止爆瓶” 等警示语 。 4.5 葡萄酒和 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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