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1 - 11 - 14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01 - 14 实施 发 布 DB 41/T 692—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邢柯枫、温宏民、刘志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贠怀宾、张宏涛、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 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于领、孟庆伟。 I DB 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 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 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留有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 建筑。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1 DB 41/T 692—2011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 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 4 一般要求 4.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在管理层明确一名成员为消防 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 4.2 修缮文物建筑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动工或投入使用。文 物建筑单位需要改扩建的,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4.3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4.4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b) c) d) e)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 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并实行严格管理。 4.6 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大殿、讲经堂、藏 经阁等重要建筑内应注意以下事项: a) b) c) 2 严禁在文物建筑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 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DB 41/T 692—2011 d) e) 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必须经过阻燃处理; 严禁在文物建筑内用火、用电,确需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置生产用火的,应依法报请上级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批准;在安装、设置电气设备、生产用火过程中, 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4.7 烧铂、点灯、焚香等使用明火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b) c) d) e) 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灭火器材 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香炉及其台座表面应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 香炉等应与大殿及其他建筑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 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 4.8 文物建筑厨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b) c) d) e) 对燃气、燃油管道、接口、仪表、阀门等应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厨房内排烟罩、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应每季度清洗一次;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锁闭。 厨房操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设备外的一切电源。 4.9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单位,其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b) c) 每日 24h 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持证上岗; 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高位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 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处于常开状 态,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施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 外) ,并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4.10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 实、准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完善。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4.11 消防档案中的建设工程原始技术资料(如:图纸、产品资料、施工记录、检验报告、消防审核、 验收及备案抽查等法律文书)应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测记录存档保存时间应与设施使用 期限相符;防火检查巡查、员工岗位自查记录存档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其它档案材料应根据需要确 定保存期限。 5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1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 应包括下列内容: 3 DB 41/T 692—2011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修缮、扩建工程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依法申报,文物建筑内使用的经幡、绸缎、罗盖、 织布等可燃饰物是否经过阻燃处理; d) 是否被占用作为民居、粮仓、旅馆、饭店或办公场所使用,是否有使用文物建筑生产、储存和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行为; e)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f)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h) 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 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文物建筑保护单位; i)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 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 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m)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及电气设备、生产用火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n) 是否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o)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a) b) c) 5.2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 应对建筑物室内或现场进行检查;值班或看守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 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 e) f) g) h) i)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违规动用明火现象;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防火标识是否完好;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 物品;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 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员工及僧侣等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自查。自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 e) f) g) h)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逃生器材等有无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4 防火检查、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5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 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4 DB 41/T 692—2011 a) b) c) d) e)

pdf文档 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河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河南省 第 1 页 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河南省 第 2 页 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河南省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7 23:26:5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