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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01 A 10 福 DB35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949—2009 森林人家规划技术规程 2009-06-30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07-30 实施 发 布 DB35/T 949—2009 前 言 为规范森林人家规划,提高规划质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人家旅游资源,促进森林人 家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福建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晨辉、张惠光、李闽丽、林贵民、罗家基、戴林珈、陈静。 I DB35/T 949—2009 森林人家规划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人家规划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内容和要求、文件编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森林人家。三星级以下森林人家可参 考本标准简化规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 GB/T 10001.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LYJ 127—1991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森林人家 以良好的森林环境为背景,以有较高游憩价值的景观为依托,充分利用森林生态资源和乡土特色 产品,融森林文化与民俗风情为一体的,为旅游者提供吃、住、娱等服务的健康休闲型品牌旅游产品。 4 总则 4.1 森林人家的规划应体现自然化、人性化,最大限度地保持森林风景资源原有风貌。 4.2 森林人家规划应以生物景观多样、生态环境优良、富有特色、社区协调共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为目标。 4.3 森林人家布局应体现统筹安排、协调有序的原则,以安全便利、设施完善为前提。 4.4 森林人家规划应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协调,与地方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5 内容与要求 5.1 项目概况与开发条件分析 5.1.1 规划背景 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项目由来、必要性和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5.1.2 地理位置 森林人家所处的位置、地理坐标。 1 DB35/T 949—2009 5.1.3 交通状况 项目区域内现有道路网密度、道路里程、道路等级、交通方式、交通工具及近期交通条件改善情 况。森林人家与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连接点、周边大中型城市距离。 5.1.4 自然条件 森林人家所在地的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生态环境等条件,同时阐明森林人家自然条 件的特殊性及其与旅游的内在联系。 5.1.5 植物资源 所属目、科、属、种及面积或数量。植被应体现植被型、群落和群丛等。 5.1.6 社会经济概况 森林人家所在地的历史沿革、行政区属、土地面积、人口、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产业结构、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民俗文化、旅游发展状况等相关内容。 5.1.7 基础设施概况 道路、建筑、水电、通讯等主要基础设施情况。 5.1.8 开发条件分析 森林人家开发的有利和不利条件分析。 5.2 规划总论 5.2.1 规划范围 规划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等。 5.2.2 指导思想 森林人家建设的宗旨、发展战略等。 5.2.3 规划原则 5.2.3.1 注重各功能区内容的多样性与协调性。 5.2.3.2 功能分区应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动静结合、过渡自然、景点相对集中。 5.2.3.3 有利于组织旅游路线和系统配置接待服务设施,有利于基础设施内部网络与外部条件的衔 接,便于科学管理各项工作。 5.2.3.4 有利于森林人家长远发展及建设施工等各项工作展开。 5.2.4 规划理念 5.2.4.1 突出森林人家的山水与乡土产品原生态,追求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5.2.4.2 在空间形态上,实现主要旅游资源的点轴式整合与板块式整合提升,重点突出吃、住、娱三 要素的有机整合与协调发展。 5.2.4.3 项目区的开发建设,以打造品牌、建设精品为手段,提升森林人家的总体形象和竞争力。 5.2.5 规划依据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相关规划等。 5.2.6 规划期限 根据建设内容、规模以及业主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期限。 5.3 森林人家定位 5.3.1 性质定位 根据森林风景资源状况、游憩价值、投资强度以及业主的主导思想综合确定。 5.3.2 市场定位 根据森林人家性质定位进行客源市场定位。 5.3.3 目标定位 对品牌目标、生态目标、社会目标、发展目标进行定位。 5.3.4 主题定位 对基础层次、核心层次、提高层次进行定位。 2 DB35/T 949—2009 5.4 总体布局 5.4.1 布局原则 5.4.1.1 维持现有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生态环境、森林景观、山水空间、人文景观、线状单元的 完整性,保持历史文化、社会与区域的连续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4.1.2 注重构造景观效果,注重统一性、差异性和协调性。 5.4.1.3 功能区主体鲜明,特色显著,能有效地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5.4.1.4 便于游览路线组织和基础服务设施设置,有利于森林人家发展。 5.4.2 功能布局 5.4.2.1 根据森林人家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定位、资源条件和服务需求划分功能区。 5.4.2.2 功能区性质包括主要功能和特征,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5.4.3 建筑用地规划 5.4.3.1 总平面布置规划应体现规划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按功能列项)、容积率、建筑占地面积、 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化率等。其中:容积率≤0.3,建筑密度≤15%,绿化率≥35%。 5.4.3.2 主要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森林人家所在地的环境氛围、文脉、气候、生活习俗、场 地条件,要求建筑造型简洁大方,建筑材料宜采用木、竹、砖、石等乡土材料和环保材料。装饰、装 修的工艺具有特色,与环境相协调。建筑层数一般控制在 3 层以下,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12m。 5.5 基础设施规划 5.5.1 交通规划 5.5.1.1 项目区内道路网组织应有利于旅游路线组织,并兼顾防火、生产、管理与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5.5.1.2 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道路。新建道路应做好方案比选,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5.5.1.3 规划内容应包括平面布线,起讫点、走向、中间控制点、建设里程和建设技术标准的确定等。 5.5.1.4 根据建设规模、各功能分区的活动内容、环境容量、运营量、服务性质和管理需要,并结合 景观资源,综合确定道路建设标准和密度。 5.5.1.5 项目区内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道路不应与 主要游览道路交叉或重叠。 5.5.1.6 项目区内应尽量避免地方交通运输公路通过。确需通过时,应在公路两侧设置 30m~50m 宽 的防护林带,并在适当位置设生境通道。 5.5.1.7 道路开设应避免穿越有地面沉降、滑坡、沼泽、地震破碎带等不良地质地段。道路线形、走 向、绿化及配套设施力求顺其自然,服从景观要求。凡有碍景观的路段,应因地制宜加以改善。道路 线形应尽量自然,避免大填大挖。 5.5.1.8 项目区内道路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和当地筑路材料合理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森 林人家风格相协调,避免产生粉尘。 5.5.1.9 主干道等级不得低于交通三级线,路面一般采用沥青或混凝土铺装;次干道等级不得低于交 通四级线;游步道可根据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迂回式道路,路面采用木石铺装,开阔处应修 筑迂回式观景通道,险要处应设栏杆,人行道宽度 1.2m~1.5m,不设阶梯的游步道纵坡应小于 18%, 栏杆高度 1m 以上。 5.5.1.10 出入口附近应根据建设规模设置相应的集散广场、停车场,并与外界道路合理衔接。 5.5.1.11 道路创伤面应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5.5.2 给排水规划 5.5.2.1 提倡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本着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建设方针,近、中、远期给水 系统统一考虑,并留有发展余地。 5.5.2.2 规划内容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管网等。 5.5.2.3 森林人家的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机井给 水。 3 DB35/T 949—2009 5.5.2.4 给水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供水距离短,并有充足的水量; b) 水质良好,其卫生指标按GB5749规定执行; c) 给水便利,经济适用; d) 水源应位于居住区上游。 5.5.2.5 水泵站、水池等主要设施周围 10m 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及铺设污水管道。 5.5.2.6 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制。生活、生产污水经过处理应达到 GB 8978 要求后方可排放。 5.5.2.7 给水和污水系统设施宜采用暗管(渠)设置。 5.5.3 供电规划 5.5.3.1 规划应满足森林人家近期用电需要,并为远期发展预留容量。 5.5.3.2 规划内容应包括用电负荷计算,供电等级、电源及供电方式确定,变(配)电所设置,供电 线路布设等。 5.5.3.3 充分利用现有电源。当无现有电源可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欠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 在风力、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自建小型风力或太阳能发电站。 5.5.3.4 供电电压应以地区电压等级为准。自建电厂(站)时,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电压等级。 5.5.3.5 变(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输电距离短,接近负荷中心; b) 便于电压质量的提高和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c) 地质稳定安全; d) 不受积水或洪水淹没的威胁; e) 不影响临近设施; f) 不破坏生态环境和项目区内景观。 5.5.3.6 变压器设置应能满足高峰期用电要求。用电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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