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020 A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6105—2018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Code allocation specification of the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for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2018-07-01实施 2018-03-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6105—2018 目 次 前言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赋码原则 4 赋码模式 5 6 赋码操作流程 7 操作规范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统一代码信息回传数据项 GB/T36105—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 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孙镇、柯志勇、赵捷、周钢、钱晓东、袁辉、周莉、何宜鸣、严畅、于辉、尹艳、朱会彦、 马宇飞、冯晓静、孙泰、李晟飞、范瑞锋、金江、袁岚、张冬青、刘佳、王傲巍、侯博、杨扬、王波、邓祥武、 孟炬、史林、徐晓东、李一峰、施晓林。 1 GB/T36105—2018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赋码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赋码原则、赋码模 式、赋码操作流程、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统一代码的操作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36104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数据元 3术语和定义 GB3210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码段 codesegment 由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分配和管理的多个连续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的9位主 体标识码)组成的集合。 3.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organizationcodeadministration 负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 务,对统一代码赋码后的信息进行校核的管理部门。 3.3 登记管理部门 J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 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 541G 4赋码原则 4.1唯一性 统一代码包括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 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统一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4.2及时性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赋码后,应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及时回传至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 1 GB/T36105—2018 管理部门。 4.3准确性 登记管理部门回传的信息应准确无误,与部门登记档案及公示信息保持一致。 4.4稳定性 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 码(组织机构代码)均保持不变。 5赋码模式 统一代码赋码采用源头赋码的模式,即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统一 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 6赋码操作流程 赋码操作包括码段总体管理、码段内部划分、赋码管理、信息采集、信息回传、省级数据校核、国家级 复核、信息公示、校验应用,赋码操作流程详见图1,数字表示先后顺序。 反馈码段不一致或未达到要求数据 8统一代码 信息公示 达到 1码段划分 国家登记管理部门 国家组织机构 要求 全国统社会 7国家级复核 中央军委政毕和编制部门 信息回传 代码管理部门 信用代码数据库 达到要求 T 全国信用 信息 省级(含副省缀市, 共享平台 6数据校核 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 (码段校核及 代码管理部门 (赋码校核) 3登记法册及贼码 1倍总采集 地方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 【5信息同传 反馈未达到 2登记管理部门 内部码段划分 要求数据 省级及以下 登记管理部门 3登记注 4信息采集 及赋码, 法人和其他纽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 9统一代码 (在国家级登记管理 (在省及省以下登记管理 核验应用 部门中请注羽的) 部门中请注册的) 图1! 赋码操作流程图 2 GB/T36105—2018 7操作规范 7.1码段总体管理 7.1.1码段申请 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业务需求测算所需码段资源数量,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码段 资源管理应科学合理。 7.1.2码段分配 7.2码段内部划分 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各省登记情况进行内部码段划分。统一代码码段在省级及省级以下的划分应尽 可能采用自动分配方式,以确保码段使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7.3赋码管理 7.3.1统一代码的发放和标注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形成 准人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至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7.3.2存量转换 对已登记且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延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并将其转换为统一代码,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将统一代码并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或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等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交换,及时将新旧代码对照表交 换给各使用部门。 7.3.3唯一赋码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保持统一代码的唯一性,应建立查重、防止重错码的工作机制。一个主体只能 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给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应被留存,用于回溯查询,不 再赋予其他主体。 7.3.4赋码方式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GB32100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流水、自动赋予统 一代码。 7.4信息采集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赋码时,应同步采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7.5信息回传 7.5.1原则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设立、信息变更、换证(照)、年检(报)、注(吊/撤)销后,应将法人和其他组 3 GB/T36105—2018 回传方式。 7.5.2要求 国家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将本级注册登记产生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等信息回传至国家组织 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将本级及以下注册登记产生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 变更情况等信息汇总后,回传至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息汇总后,上报至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7.5.3周期 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不多于1个工作日,不具 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部门回传周期不多于7个工作日 7.6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数据校核 7.6.1码段校核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登记管理部门赋出的统一代码与所分配 码段的一致性进行校核,以检查码段使用情况实现码段资源的有序管理。 7.6.2赋码校核 7.6.2.1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进行数据校核,包括但不限于: 新赋统一代码存在重错码情况; 一新赋统一代码中主体标识码的唯一性与稳定性情况; 一已登记且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标识码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 7.6.2.2 审核通过的,写人省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并上报至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审核不通过的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验。 7.7国家级复核 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统一代码数据、校核情况每日上报国家组 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对统一代码数据及校核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达到要求的数据,进入 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 7.8信息公示 单列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信息 公示。 4 S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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