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 220.20 C 8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93642012 防火门监控器 Indicating and control unit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2012-12-31发布 2013-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9364—2012 前言 本标准的第4、6、7章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马恒、张颖琮、栾军、闫茹、丁万君、鲁林、谢锋、邵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SAC I GB29364—2012 防火门监控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门监控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防火门监控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监控器亦可参 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17626.6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果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防火门监控器indicatingandcontrolunitforfireresistantdoorsets 用于显示并控制防火门打开、关闭状态的控制装置(以下简称“监控器”)。 3.2 防火门电动闭门器electriccloserforfireresistantdoorsets 能够在收到指令后将处于打开状态的防火门关闭,并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电动装 置(以下简称“电动闭门器”)。 3.3 防火门电磁释放器 electromagnetic release device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使常开防火门保持打开状态,在收到指令后释放防火门使其关闭,并将本身的状态信息反馈至监控 器的电动装置(以下简称“释放器")。 3. 4 防火门门磁开关 magnetic contact for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用于监视防火门的开闭状态,并能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装置(以下简称“门磁开关”)。 1 GB29364—2012 3.5 防火门故障状态abnormal states of fireresistantdoorsets 防火门处于非正常打开的状态或非正常关闭的状态。 4要求 EnG 4.1外观 监控器的外观应符合下述要求: a)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 b) 试样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紧固部位无松动。 4.2主要部件性能 4.2.1一般要求 监控器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4.2.24.2.6的规定。 4.2.2指示灯、显示器 4.2.2.1应以红色指示启动信号、电动闭门器和释放器的动作信号和门磁开关的反馈信号;黄色指示 故障、自检状态;绿色指示电源工作状态和释放器的反馈信号。 4.2.2.2指示灯、显示器功能应有清晰的中文标注。 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显示器显示的字符应在0.8m处清晰可读 4.2.2.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显示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 4.2.2.5用同一个指示灯、显示器显示具体部位的状态时,应能明确、清晰可辨。 4.2.2.6在1001x~5001x环境光线条件下,显示器显示的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 可读。 4.2.3熔断器 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监控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 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并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清 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2.4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2.5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4.2.5.1充电器的电流应不大于备用电源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定值 4.2.5.2备用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4.2.6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上或靠近的位置应用中文清楚的标注其功能。 GB 29364—2012 4.3整机性能 4.3.1基本功能 4.3.1.1监控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 4.3.1.2监控器为其连接的电动闭门器、释放器和门磁开关供电时,供电电压应采用直流24V或 12V;电动闭门器、释放器和门磁开关与监控器的接口参数应一致。 4.3.1.3监控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3.1.4监控器使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3.1.5监控器应能显示与其连接的电动闭门器和释放器的开,闭状态,并应有专用状态指示灯。 4.3.1.6监控器应能直接控制与其连接的每个电动闭门器和释放器的工作状态,并设启动总指示灯, 启动信号发出时,应点亮该指示灯。 4.3.1.7监控器应能接收来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向电动闭门器或释放 器发出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总指示灯。 4.3.1.8监控器应在电动闭门器、释放器或门磁开关动作后10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 示,指示名称或部位,反馈光指示应保持至受控设备恢复,发出启动信号后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 号时,应使启动总指示灯闪亮,并显示相应电动闭门器、释放器或门磁开关的部位,保持至监控器收到反 馈信号。 4.3.1.9监控器应有防火门故障状态总指示灯,防火门处于故障状态时,该指示灯应点亮,并发出声光 报警信号。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为65dB~85dB;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1次,每 次持续时间应为1s~3s。 4.3.1.10监控器应能记录与其连接的防火门的状态信息(包括防火门地址,开、闭和故障状态及相应 的时间等),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并具有将上述信息上传的功能。 4.3.2自检功能 监控器应能对其音响部件及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监控器执行自检时,应不造成与其 相连的外部设备动作。 4.3.3备用电源功能 4.3.3.1监控器应配有备用电源,并符合下述要求: 备用电源应采用密封、免维护充电电池 a) b)电池容量应保证监控器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可靠工作3h: 1)监控器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2)提供防火门开启以及关闭所需的电源。 c)有防止电池过充电、过放电的功能;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电池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在24h 内完成对电池的充电。 4.3.3.2监控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 监控器发生误动作。 4.3.4故障报警功能 有下述故障时,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应 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人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监控器的主电源断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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