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9年8月29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四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 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 进及其相关活动。 -1-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科 技创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以科技创新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 导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立以政府为引导、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全社会共同参 与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 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科 技创新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技 创新发展的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自、服务保障等 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 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 好本辖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经信、人社、财政、金融、农业、教育、税 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科技创新促 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 -2 - 体等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技创新的宣传和引导,营造 尊重科学、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 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支持大学 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水平,发挥集聚效应,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 币人民政府安排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 障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创新 型城市建设。 第八条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 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并在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给 予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 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 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承 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 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3 - 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审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运用和保护 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币人民政府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企业以专 利质押贷款的利息和评估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 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审请量纳入财政 资金支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农村科 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农业科技基地、示范园区,完 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 转让、许可等形式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 币人民政府安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在本市开 展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第十三条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 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 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和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 -4 - 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 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 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的比例;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 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 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在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 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 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 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创新 战略合作关系。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 品和服务。 第三章‧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进、使用、激励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 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大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财政投入。 -5-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发展创业的科技创新 人才,给予创业启动经费、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创业贷款贴 息。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人才佳房保 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 赁住房或者适当的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市人民政府 尊重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其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配偶工作 安排保持原单位编制性质。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产学研单位 互设人才流动岗位,实现人才双向交流,培养、锻炼科技创 新人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派到基层或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推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选 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其在基层或者企业做出的科技 创新实绩,可以作为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 突出的,可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从事兼职创 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四章‧科技创新服务 第二十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化投资主 - 6 - 体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孵化器 新建或者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定期开 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择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科技仪器设备 资源共享共用,对租用大型科技仪器设备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研发、 技术转化、技术服务外包、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评估、 技术经纪、专利代理等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实服务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 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 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 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订单 贷款等金融服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科技企 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 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 效率。 第二十五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利用境内外资 本市场融资,培育拟上市科技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 -7 - 技型中小企业接受上市前辅导。 市人民政府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股权交易市场) 实现上市(挂牌)的科技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以参股或者入股的方式投资本 市科技型企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 关部门建立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相 应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技人员的科研诚 信档案制度,记录本单位科技人员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的规定,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的奖励、 补助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投入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制定科技创新项 目管理办法以及评估标准,对项目审报、评审、立项、执行 和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淮 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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