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03 CCS A 00 5107 四 川 省 ( 绵 阳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07/T 85—2020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运营与服务 质量规范 2020 - 12 - 28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07/T 85—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建设要求 ........................................................................... 2 6 运营管理 ........................................................................... 4 7 服务要求 ........................................................................... 6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 11 参考文献 ............................................................................. 12 I DB5107/T 85—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绵阳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绵阳市民政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成都睿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科,隋国辉,朱章元,黄琳,严印,林白亮,蔡山彤,张翼,张玲,甘敬, 梅超南,黄莉莎,杜吉利,李巧霞,杨凤,高亮,杨涓,肖慧敏。 II DB5107/T 85—2020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运营与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的总则、建设要求、运营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 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利用国有资产兴建的,面向农村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运营机构。村(居) 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兴办的以农村特困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机构,可参照本文 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标 184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特困老年人 rural elderly in special hardship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的农村老年人。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rural special hardship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s (homes for the elderly) 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面向农村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建制 村管辖建设的敬老院和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区域性敬老院、中心敬老 院等)。其基本职能是为农村特困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 文化娱乐等集中供养服务。 公建民营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的运营和 管理。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满足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基础上, 可利用空余床位面向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1 DB5107/T 85—2020 4 总则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履行托底保障职能,在满足农村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 先向社会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失能半失能、失智、残疾、孤寡、高龄等老年人 提供养老服务。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应不低于 50 %,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特困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 服务;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应立足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需求,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 中供养。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加强运营管理,积极为农村特困老年人和社会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方 位、多层次的供养服务,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举 办方要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规范内部治理,明确权责关系,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 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建民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 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 5 建设要求 建设规模 5.1.1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特困老年人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鼓励 和支持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镇农村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和失能半失能特困老年人护理需求的区域 性供养服务机构。 5.1.2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辐射 2 个乡镇以上,建设规模应不少于 150 张床位。 5.1.3 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不少于 10 张床位,新建的一般性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不少于 50 张 床位。 环境与布局 5.2.1 供养服务机构选址应在交通便利,生活、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齐 全的地方,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区,远离各类 有毒有害污染源,与高噪音、高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5.2.2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特点,合理划分生活、娱乐、医疗保健等区域,有条 件的地方可设置供养老年人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 2 2 2 5.2.3 供养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30 m 每床,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宜小于 3 m ~4 m 每人,老 年人居室、生活用房和活动用房应相对集中。 5.2.4 供养服务机构的交通组织应便捷通畅,在满足消防、救护、疏散、运输要求的同时应避免车辆 对人员通行的影响。 建设和设施设备 2 DB5107/T 85—2020 5.3.1 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450 和 GB 50016 的要求。 5.3.2 应在供养服务机构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机构名称;供养服务机构中不同的楼房、不同的功能用房 应设有规范的、符合老年人视觉特点的、易于老年人识别的标志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通行导向标识、服 务导向标识、应急导向标识、安全警示标识、无障碍标识。 5.3.3 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5.3.4 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 5.3.5 房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应环保、节能,符合消防要求,室内外环境色调温馨、和谐、舒适。 5.3.6 供养服务机构内应全部实现通路、通电、通水、通气、通信,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5.3.7 供养服务机构居室、卫生间、浴室、走廊、楼梯等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出入口处 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度差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1/12。 5.3.8 老年人居住、活动、洗浴等区域的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易清洗。 5.3.9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居室时,至少设置 1 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 梯,每台电梯服务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 120 床。 5.3.10 老年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 相邻布置。 5.3.11 老年人居室应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配有必要的降温供暖设备,配备床、桌、椅、柜等必需 生活用品。 5.3.12 老年人居室、公共空间、卫生间及洗浴空间等均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5.3.13 老年人居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楼房每层应设置公共卫生间,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符合无 障碍要求。 5.3.14 老年人居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 5.3.15 老年人居室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 浴设施。 5.3.16 老年人居室、卫生间、老年人主要活动场所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5.3.17 应分设厨房、餐厅,配备数量适宜的厨具、餐具、餐桌椅、食品保温、保鲜、留样、消毒、清 洗等设备,并有防鼠、防蝇、灭蟑等防护设备。 5.3.18 应配置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文体娱乐设施和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5.3.19 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医务室,配备必要的医疗、康复、急救设备。 5.3.20 应在使用燃气设备的区域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3.21 供养服务机构的电气线路应全部套管,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医护用房和浴室应做局部等 电位联结。 5.3.22 供养服务机构应按 GB 50016 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3 DB5107/T 85—2020 5.3.23 公共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监视器不能设置于老人居室或浴厕内, 监控系统能不间断录像且保持 15 天以上记录,定期维护。 6 运营管理 运营资质 6.1.1 应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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