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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00 B 17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1805—2019 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 2019 - 03 - 19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6 - 19 实施 发 布 DB41/T 180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农药检定站、许昌市植保植检站、周口市农药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文英、马俊峰、刘凯、游永、王广军、魏钢、王玉雪、时若飞、张军庆、徐 滋森、赫长建、李庆林、王青霞、郝小磊、马丽娜、许琦、丁征宇、高付军、刘协广、刘海英、徐文明、 康彤彤、陈剑钊、杨春燕、张林。 I DB41/T 1805—2019 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查准备、抽样、样品检测、抽查结果的处理和工作纪律。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05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3 抽查准备 3.1 制定抽查方案 3.1.1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并向承 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承担抽查任务的单位根据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和抽查方案开展监督抽 查工作。 3.1.2 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应综合考虑农业生产实际、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需求和日常 监管情况,确定抽查方式、抽查对象、抽查时间和抽查品种。 3.1.3 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抽查方式、抽查时间和范围、抽查对象、抽查品种和任务数 量、抽查方法和程序、样品确认、检测项目、检测依据、结果确认和处理、抽查工作要求等。抽查方式 有例行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等。抽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抽查和经营者抽查。 3.1.3.1 例行抽查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受检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比例为5%。按照GB/T 1605随机采样方法对 受检者进行抽查,不同的批次随机抽取,一般抽取独立的单一包装,每个产品批次抽查一式3份样品。 3.1.3.2 重点抽查 农业主管部门应将涉嫌存在问题的及近年监督抽查发现的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农药生产、经营 者纳入重点抽查对象。对重点抽查对象的相关产品逐产品、逐批次进行全面抽查取样,每个产品批次抽 查一式3份样品。 3.1.3.3 专项抽查 根据当地农药监管情况,确定专项抽查的农药品种、某类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某类功能的农药等。 对抽查对象开展专项抽查,每个产品批次抽查一式 3 份样品。 3.1.3.4 生产企业抽查 1 DB41/T 1805—2019 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农药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工作 的需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货人名称、 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等。 3.1.3.5 经营者抽查 抽取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农药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查验农药 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等。 3.1.4 抽查方案应科学、公正。 3.2 人员准备 3.2.1 抽查人员应具有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知识,熟悉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次抽查 时具有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抽查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3.2.2 抽查前抽查人员应学习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熟悉抽查方法和抽查程序,并严格执行农 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3.3 物品准备 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携带抽样单、封样单、封样袋、抽样安全防护用品等抽样物品。 4 抽样 4.1 抽查人员在抽查前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任务下达单位的正式文件和抽查人员执法证件或工作证 件,说明有关情况,并做好抽查记录和其它工作。 4.2 抽样型号、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3 抽样基数及数量 4.3.1 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 kg。在重点抽查时,抽样基数满 足抽样数量即可。在对农药经营者抽查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3.2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要求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剂型 原药、母药 样品数量 ≥70 g×3 乳油、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超低容量液剂 ≥300 mL×3 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 ≥100 g×3 悬浮剂、悬乳剂、微囊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 ≥500 mL×3 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可分散片剂、可溶粒剂、可溶片剂、烟粉粒剂、烟片剂、饵剂 ≥300 g×3 2 DB41/T 1805—2019 4.4 抽样方法 按照GB/T 1605抽样,对于独立的小包装和大包装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法: a) 独立的小包装产品(小于等于 1000 g 或 1000 mL),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一个包装件, 从包装件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3 份样品; b) 大包装产品,采样前应摇动、翻滚,使产品均匀。抽样时应从包装容器的上、中、下 3 个或 3 个以上不同部位抽取,充分混合并缩分后装入 3 个干净的样品容器中。 4.5 抽样单填写 4.5.1 抽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应与所抽查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一致,每份样品 应填写抽样单一式 3 联(抽样单格式样本见附录 A)。 4.5.2 填好的抽样单核对无误后,由2名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 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4.6 封样 4.6.1 样品封样前,应对其进行拍照,袋装样品拍摄正反两面至少两张照片,瓶装样品至少拍摄三张 照片,照片应包括生产日期、标签等全部内容。 4.6.2 封样单上应由 2 名抽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查单位公章,同时应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4.6.3 将一式 3 份样品分别放入封样袋中,用封样单进行封样,并做好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 实性。 4.6.4 封样完毕后,抽样单及所抽样品,一份留存在被抽查单位;两份由抽样人员带回,其中一份用 于送样检测,另一份由承担抽查任务的单位保存用于复检备用。生产企业抽查时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企 业标准一并带回。 4.7 告知 4.7.1 抽样结束,应告知受检单位妥善保管留存样品和抽样单,6 个月内不得擅自拆封或破损。 4.7.2 如果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单位申请复检。 4.8 样品运输和贮存 抽查人员应按要求运输和贮存样品。异地抽样的,应准备封闭性较好的抽样箱,封样结束后及时放 入抽样箱中,避免发生中毒事故。对于易碎品、有特殊运输和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采取适当措施。 4.9 样品确认 4.9.1 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承担抽查任务的单位应在检测前通过邮政 EMS 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 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录 B),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 答复确认结果。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 4.9.2 对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者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 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者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5 样品检测 5.1 委托检测 3 DB41/T 1805—2019 承担抽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抽查方案的检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2 检验依据 5.2.1 按照抽查样品标签标注的标准检测。 5.2.2 标签未标注标准的,参照相应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 料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5.2.3 对于擅自添加未登记农药有效成分的检测,应利用气/质联用仪、液/质联用仪等,对添加农药 有效成分进行初步筛查检测,对筛查出的添加农药有效成分再参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 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确认。 5.3 结果报送 5.3.1 承检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确保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5.3.2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报告及时报送委托单位。 6 抽查结果的处理 6.1 结果判定 承担抽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检测报告,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 行结果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等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且未检出未经登记的 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a) 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b) 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c) 其他控制项目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6.2 结果确认 承担抽查任务的单位对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 经营者,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录C)。对 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6.3 异议处理 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被抽查经营者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确认通知书15个工作 日内向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任务下达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 分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应采用承担抽查任务的单位封存的备用样品,由任务下达单位指定检测机 构承担。复检结果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者承担。 6.4 结果查处 6.4.1 抽查结果由任务下达单位依法公布。 6.4.2 对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当地 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超出职权范围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辖区外生产 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协同调查(协查通知书格式见附 录 D) 。 6.4.3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当地农业主 4 DB41/T 1805—2019 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6.4.4 对依法应吊销其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立案查处的农业部门应报请发证机 关吊销相应证件,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7 工作纪律 7.1 7.2 7.3 7.4 7.5 抽查人员应廉洁公正,秉公执法,严禁弄虚作假。 抽查应严格按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查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抽查人员应遵守纪律,对抽查样品的公正性、代表性、科学性负责。 抽查工作结束,未经任务下达单位批准,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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