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60 B 05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 23/ T2419—2019 地理标志产品 佳木斯大米 2019-07-23 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8-22 实施 发 布 DB23/ XXXXX—XXXX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 17924《地理标志 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佳木斯水稻研究所、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水稻研究所、佳木 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书强、马文东、潘国君、解保胜、郭俊祥、那永光、温福田、贲显明、秦观 宇、杜晓东、赵海新、薛菁芳、杨丽敏、韩波。 I DBXX/ T2419—XXXX 地理标志产品 佳木斯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佳木斯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栽培管 理、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签、储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范围内 生产的佳木斯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T 1354-2018 GB 2715 大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404.1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5490 粮油检验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T 15682 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1999 优质稻谷 1 DBXX/ T2419—XXXX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22294 粮油检验 GB 28050 NY/T 83 大米胶稠度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米质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8 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 109 号 公告。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54和GB/T 1789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佳木斯大米 在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选用龙粳31、垦稻10和绥粳18等适宜当地 种植的、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优质品种,采用具有佳木斯特色的栽培管理方式生产的粳稻谷为原料经加 工而成的大米。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佳木斯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 范围,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辖行政区内(不含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所辖区域),见附录A。 5 自然环境 5.1 地貌特征 佳木斯大米作业区地处三江平原腹地,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有机质含量丰富,属中温带大陆性季 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涵盖第二积温带下限至第五积温带。 5.2 日照 水稻生产季节(4月-9月)平均为1366.2 h,全年平均日照数为2415.7 h。 5.3 气温 5.3.1 年平均≥10 ℃的积温为 2740.2℃,水稻生长季节(4 月~9 月)日平均温度 16.5 ℃,年最大 温差 16.7℃。 5.3.2 无霜期平均 140 d。 5.4 降水 水稻生长季节(4 月~9 月)平均降水量为464.6 mm。 2 DBXX/ T2419—XXXX 5.5 土壤 草甸白浆土,黑土层厚≥20 cm,有机质含量≥3.3%,pH值6.5至7.5。 5.6 水源 保护区范围内无污染的江河水及地下水灌溉, 水质符合GB 5084的要求。 5.7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符合 GB 3095-2012 中二级规定。 6 栽培管理 见附录B。 7 要求 7.1 原料要求 应选用本标准第 3 章规定的,种子质量符合GB 4404.1 的要求的水稻品种,生产的优质粳稻谷质量 应符合GB 1350、GB/T 17891 的要求。 7.2 感官指标 米粒完整均匀、饱满,洁白清亮,晶莹剔透。蒸煮后米粒油润有光泽,香味浓郁,入口香甜,香糯 爽口有弹性,且冷饭不回生。 7.3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质量指标 指标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总量/% ≤ 5.0 7.5 10 其中小碎米/% ≤ 0.3 0.5 1.0 精碾 精碾 适碾 碎米 加工精度 品尝评分值/分 ≥ 85.0 80.0 70.0 不完善粒/% ≤ 2.0 3.0 4.0 杂质 总量/% ≤ 0.2 0.25 0.3 最大 糠粉(%) ≤ 0.1 0.15 0.2 限量 矿物质/% ≤ 0.02 ≤ 0.5 黄粒米含量/% 3 DBXX/ T2419—XXXX 指标 项目 一级 互混率/% 二级 ≤ 5.0 色泽、气味 7.4 三级 正常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粳 米 项目 直链淀粉含量(干基)% 一级 二级 三级 15.0%~17.5% 15.0%~18.5% 15.0%~18.5% 胶稠度,mm ≥ 75 70 70 蛋白质(干基) ≤ 7.5% 8.0% 8.5% 垩白粒率/% ≤ 10 15 20 水分% ≤ 7.5 14.5 安全指标 7.5.1 7.5.2 7.6 按 GB 2715 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7.6.1 7.6.2 7.7 加工:稻谷经过初清、清理,应做到净谷上砻。合理控制出口含碎率。 卫生要求符合 GB 13122 及有关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感官指标检验 8.1.1 8.1.2 色泽、气味按 GB/T 5492 规定执行。 口感按 GB/T 17891-1999 附录 B 规定执行。 8.2 质量指标检验 8.2.1 8.2.2 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执行。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执行。 4 DBXX/ T2419—XXXX 8.2.3 8.2.4 8.2.5 8.2.6 品尝评分值按 GB/T 15682 规定执行。 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494 规定执行。 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执行。 互混按 GB/T 5493 规定执行。 8.3 理化指标检验 8.3.1 8.3.2 8.3.3 8.3.4 8.3.5 直链淀粉含量按 GB/T 15683 规定执行。 胶稠度按 GB/T 22294 规定执行。 蛋白质含量按 GB 5009.5 规定执行。 垩白粒率按 GB/T 17891-1999 中 6.2 规定执行。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 8.4 安全指标检验 按 GB 2715 规定的方法执行。 8.5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 9 检验规则 9.1 扦样、分样 按 GB /T 5491 规定执行。 9.2 检验的一般规则 按 GB/T 5490 规定执行。 9.3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 9.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5 型式检验 按第7章规定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 b) 产品投产后,当原料、工艺、装备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连续生产三年;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 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9.6 判定规则 9.6.1 凡不符合 GB 2715 以及国家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 5 DBXX/ T2419—XXXX 9.6.2 加工精度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分等级产品。 9.6.3 大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该等级质量要求的,则降为下一等级;低于最低等级指标 的,作为非等级产品。 9.6.4 初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10 包装和标签 10.1 包装 10.1.1 10.1.2 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 10.2 标签 10.2.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有关规定。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10.2.2 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 10.2.3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10.2.4 产品包装上应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志应符合《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比例图的公告》规定。 11 储存和运输 11.1 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 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 11.2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 11.3 在满足上述包装,运输和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不应低于3个月。 A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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